(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计跃金、缪惠芳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5)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计跃金,缪惠芳,江阴陆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仲审字第00063号申请人计跃金。委托代理人承洪良、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缪惠芳。委托代理人承洪良、钱煜斌,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阴陆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江阴市云亭镇工业集中区小吴巷路。法定代表人陆士忠。申请人计跃金、缪惠芳与被申请人江阴陆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计跃金、缪惠芳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451号裁决书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为:无锡仲裁委员会(2014)锡仲裁字第451号裁决书应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