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商园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商园初字第8号原告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圣玲,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部科长,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鲁,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庞珀,总经理。原告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公司)与被告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圣玲、张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心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座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30日签订《空调年度工程采购经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空调,期限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原告按约付款后,被告仅供部分货。为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74699元。被告心联公司未答辩称。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空调年度工程采购经销合同》,约定:甲方(原告)购买乙方(被告)经销的格力空调;该合同为年度采购合同(期限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总价款暂不约定,具体价款按甲方采购订单为准,甲方下达订单前先行支付货款,并根据工程进度安装进度滚动付款、滚动订单提货……。合同签订后,原告分五次向被告汇款共计740万元,被告陆续向原告供应了部分货物。2013年12月31日,原被告经对账,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74699元,此后被告即未还款,亦未供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74699元。上述事实有《空调年度工程采购经销合同》一份、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往来账务余额对账单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一份、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泺源支行银行流水两份、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一份、中国工商银行全球客户集中收付款清单一份、第一组工程出库通知一份及对应的仓库验收单五份、第二组公函两份及对应的仓库验收单七份、第三组公函一份及对应的仓库验收单六份、第四组公函一份及对应的仓库验收单六份、第五组入库证明一份及对应的仓库验收单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空调年度工程采购经销合同》,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付款后,被告未完全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货款,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银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2746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被告济南心联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元禄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天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