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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盛方斌与何家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方斌,何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30号申请人:盛方斌,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人:何家进,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申请人盛方斌、何家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盛方斌、何家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盛方斌赔偿何家进:医疗费、电动车维修费、物损凭发票支付,已于2015年6月30日履行完毕;二、盛方斌、何家进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