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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长喜与余维平、梁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许长喜,农民。被告余维平,成年,市民。被告梁大雪,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喜诉被告余维平、梁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喜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许长喜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