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许长喜与余维平、梁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许长喜,农民。被告余维平,成年,市民。被告梁大雪,成年,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长喜诉被告余维平、梁大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长喜于2015年6月3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许长喜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邱庆春人民陪审员 范效菊人民陪审员 陈天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严加力书 记 员 邓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