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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423-1号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国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恒林,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权雷,该公司员工。被告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宋艳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攀,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学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硕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宏力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晶晶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尚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