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吴帅与孟海涛、许丛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帅,孟海涛,许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吴帅,女,1981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孟海涛,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许丛英,女,1975年3月2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16205号公证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7日前按照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孟海涛、许丛英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