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梁某,居民。被告付某,居民。原告梁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审判员 李小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