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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卡平与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卡平,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卡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子清,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飞琴,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20元、执行费9460元。被执行人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与申请执行人王卡平达成和解协议:由杨子清、张飞琴、胡建军于2015年2月15日前偿还10万元,剩余本金每月偿还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0元,执行费94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6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