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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萧蔷、李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萧蔷,李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萧蔷,成年。被执行人:李朴,成年。本院在执行西峡县银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萧蔷、李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占奎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权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