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民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512号原告:吴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汉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汉武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