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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树人建设有限公司、柳泽平、杨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树人建设有限公司、柳泽平、杨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被执行人浙江树人建设有限公司、柳泽平、杨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柳泽平所有的坐落于莲都区庆龙.云阁苑1-2#212所有权证号为号的房产(查封价值:197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三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虞亦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