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福龙与张士诚、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龙,张士诚,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278号申请人刘福龙,男,汉族,1993年12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车龙剑,陇西县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士诚,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被申请人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福龙与被申请人张士诚、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L62**号解放牌CA5203CLXYP7K2L11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陕西法斯瑞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L62**号解放牌CA5203CLXYP7K2L11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汪子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