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钰婕与钟亮,案外人杨俊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婕,钟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异字第00011号案外人杨俊奇。委托代理人李贺锋。申请执行人张钰婕。被执行人钟亮。本院在执行张钰婕与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俊奇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俊奇称,法院扣押的被执行人钟亮名下的陕A806**帕萨特车,实为周军龙购买,只是登记在钟亮名下。周军龙因陆续从其处借款共19.65万元,2013年10月26日,周军龙向其出具了还款承诺,将陕A806**帕萨特车一辆扣押至其处直至欠款还清。故该车一直由异议人保管使用。现法院以该车登记在被执行人钟亮名下,将该车扣押,用于偿还被执行人钟亮所欠申请执行人张钰婕的欠款,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故请求法院在处置该车辆时,返还其19.65万元。本院查明,张钰婕与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10月29日本院作出(2014)未民初字第05908号民事调解:被告钟亮于2014年11月2日之前向原告张钰婕偿还借款10.74万元。本案诉讼费2448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向原告退回1224元,剩余1224元由被告钟亮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2014年11月5日,张钰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钟亮愿以其所有的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抵偿债务,但该车已被其朋友周军龙借走始终未还,经GPS定位,该车辆在澄城县。经本院向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确系被执行人钟亮所有。本院前往澄城县,告知杨俊奇该车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钟亮名下,依法需对该车进行强制执行,并制作有执行笔录,后本院依法对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杨俊奇以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系周军龙购买,周军龙向其借款以该车扣押给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听证会中,杨俊奇向本院提交了周军龙向其出具的承诺书:“我叫周军龙,因办理工作一事,从杨俊奇处拿现金共计壹拾玖万陆仟伍佰元整,我愿意以我现有壹辆帕萨特(车号陕A8**kg)车暂押给杨俊奇,在11月25日前给杨俊奇壹拾万(100000.00)元,在12月25日前给杨俊奇玖万陆仟伍佰元(96500.00)元,如不按时给杨俊奇钱,车辆(陕A8**kg)杨俊奇继续扣押,直至欠款还清。特此承诺。”及其向澄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报案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报案记录为:“2013年7月18日,杨俊奇来队报称:2010年4月至2012年6月,澄城县交通镇的周军龙先后以给别人办户口为由,从杨俊奇处骗取现金19.65万元。经查属实。”就陕A806**实为周军龙购买,暂登记至钟亮名下一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钰婕与被执行人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中,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显示,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钟亮,本院将被执行人钟亮名下的陕A806**帕萨特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现案外人杨俊奇以该车系周军龙够买,周军龙向其借款以该车扣押给其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俊奇的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樊答省人民陪审员 肖新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