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210-2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夏执字第210-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雷某某的银行存款32380元。现因扣划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雷某某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