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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金胜和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胜和,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700号原告金胜和,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坤,男,汉族,1982年10月7日生,住庆云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拟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永强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