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执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欧玉琳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玉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1776号罪犯欧玉琳,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5���作出(2010)锡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玉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3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苏刑执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欧玉琳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同时,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已履行,附带民事赔偿431373.5元未履行,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欧玉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欧玉琳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只履行了部分财产类判决,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玉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30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