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执字第000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体亮、黄燕等与厉丙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体亮,黄燕,王凯旋,厉丙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0050-2号申请执行人王体亮,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申请执行人黄燕,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凯旋,男,200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王体亮,系王凯旋之父。被执行人厉丙恩,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一五年一月五日向被执行人厉丙恩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修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