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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被告张X,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