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3132号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张某,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居民。被告张X,男,汉族,年龄不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红莉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铁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