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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三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俊琴与魏孔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俊琴,魏孔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平民三初字第58-1号原告胡俊琴。被告魏孔珍。原告胡俊琴与被告魏孔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俊琴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提出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胡俊琴负担。审 判 长  吴祥国代理审判员  孙鹏斐人民陪审员  郝东举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党国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