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沙玛茜与王定军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玛茜,王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溪执字第177号申请人沙玛茜,女,生于1989年9月25日,彝族,四川省凉山州人。被执行人王定军,男,生于1985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沙玛茜与王定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发现,王定军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关押在蓬溪县看守所,我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蓬溪县人民法院(2014)蓬溪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振华审 判 员 陶清珍代理审判员 旷国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