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1号申请执行人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锦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群新。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彩之美实业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911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源源新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911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卓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