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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永坤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xxx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条,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1398号原告:合肥市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王xxx,董事长。被告:安徽省x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范xxx,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合肥市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xxx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安徽省xxx建筑工程公司价值69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xxx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百条、xxx百零二条、xxx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安徽省xxx建筑工程公司价值69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占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时丁玲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xxx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xxx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