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99号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林子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戴耀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包文翠、郭毅,该公司职员。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静瑜、林子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包文翠、郭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活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与九龙湖高尔夫酒店揭幕暨国际赛事周活动有关服务,服务时间为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2日,合同总额为1946430元。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对部分安排进行调整并增加了部分费用合计174892.50元。2013年12月9日,被告支付了1167858元。2013年12月22日,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与被告协商关于余款支付问题,但被告一直未付款。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953464.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全部服务费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活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如因甲方工作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追加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将根据实际项目数量而定”,以及合同附件二尾处注明“此份报价参考实际费用,以及具体情况做出适当更改”,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双方签订的《活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方式是按照原告实际完成的项目数量和质量确定,经被告最终核定,原告实际只完成了1395292.50元的服务项目,具体为:原、被告签订合同总价为2075980元,减去完全取消的项目价值145300元及原告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项目所扣减的价值535387.5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活动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与九龙湖高尔夫酒店揭幕暨国际赛事周活动有关服务,服务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本次活动所需策划统筹以及活动执行服务(详见附件一):1、详细的活动方案;2、活动的策划与现场监控;3、环境设计及安装(灯光音响、AV设备);4、活动现场布置(舞台搭建、活动背板、签到背板等);5、各项活动中的策划与执行(主持人、表演等);6、活动相关物品的配备;7、相关物料设计、制作与应用;8、配合甲方的媒体公关工作;服务地点为广州市花都区,服务时间为从2013年12月1日至2013年12月22日,合同总额为1946430元(详见附件二),该费用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内容的全部费用,如因甲方工作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追加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价款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合同生效后支付60%,即1167858元,第二期为活动结束(即2013年12月22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40%,即778572元;如有额外的大型活动项目追加至本次活动,甲方将承担相应的额外的费用;合同金额将根据实际项目数量确定;乙方的活动项目总指挥负责监督活动筹备的一切细节,及时向甲方和相关重要部门汇报,确保工作质量达到甲方要求,项目执行助理负责如期执行活动的彩排、确保顺利正式举办,认真执行活动操作环节,营造现场气氛,避免突发状况,确保活动效果达到甲方要求等。合同附件一载明了2013九龙湖皇家杯赛事周活动流程表,附件二载明了2013九龙湖皇家杯赛事周活动总报价、各项服务所对应的单价及每项服务项目的要求,并注明:“此份报价参考实际费用,以及具体情况做出适当更改”。另,双方共同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增加了服务项目,总额为12955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167858元。原告为了证明其已向被告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向本院提供了活动视频及现场照片,被告对活动视频及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根据活动视频及现场照片,合同约定的部分服务项目被取消,原告提供部分项目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并提供了被告单方制作的《2013皇家杯活动结算审核表》。该结算审核表详细载明了取消的服务项目及所对应的合同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的原合同价、被告最终审定的价款及扣减的理由等。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皇家杯活动结算审核表》,取消的服务项目有:1、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合同价为10000元);2、外籍乐队(合同价为20000元);3、彩球彩烟(合同价为800元);4、餐桌订做布置(合同价为10000元);5、大型飞艇(合同价为40000元);6、花某(合同价为20000元);7、特制VIP纪念房某(合同价为5500元);8、高级高尔夫球礼品盒(合同价为20000元);9、立体造景双球(合同价为9000元);10、其它环节中的外籍乐队(合同价为10000元);11、移动麦(合同价为600元),上述11项价款合计145300元。原告认为只有第2项外籍乐队、第3项彩球彩烟、第6项花某、第7项特制VIP纪念房某、第8项高级高尔夫球礼品盒、第10项其它环节中的外籍乐队服务项目被取消,根据原告提供的活动照片及视频,第1项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第4项餐桌订做布置、第5项大型飞艇、第9项立体造景双球、第11项移动麦均已完成。被告对此回应称:合同附件二载明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的要求是户外灯光效果组合(射灯、效果灯、LED等),因为是在白天举办活动,故不需要专业舞台灯光;对于第4项餐桌订做布置,这一项目并非原告完成,而是由被告自行完成;对于第5项大型飞艇,原告当时仅是试飞,在活动期间飞艇并未在空中飞行,原告提供的视频光盘中的画面只是飞艇在试飞期间剪辑组合所形成;对于第9项立体造景双球,虽然原告有准备物料,但这一项目在现场临时取消;第11项移动麦在现场临时取消。另外,根据被告提供的《2013皇家杯活动结算审核表》,原告提供的部分项目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具体为:1、专业户外音响,原合同价3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5000元,扣减原因是音频效果不理想;2、广场舞台,原合同价5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0800元,扣减原因为舞台搭设不平整;3、入口背景板,原合同价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4500元,扣减原因为搭设不平整;4、大型立体字背景,原合同价53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45000元,扣减原因为没有突出效果;5、启动环节,原合同价4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0000元,扣减原因是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开幕式启动环节方案的创意,也没有经被告同意,且皇家杯没有升起来,字幕看不清;6、皇家礼炮,原合同价3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6000元,扣减原因为虽然原告准备了礼炮,但当日未放礼炮;7、各国国旗及旗杆,原合同价9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7800元,扣减原因为国旗弄错,原告将其中一名英国球员的国旗弄成英格兰国旗;8、英国御林军,原合同价13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20000元,扣减原因为原告准备不充分,表演不受观众欢迎;9、背景板,原合同价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4800元,扣减原因制作工艺粗糙;10、旗帜及旗杆,原合同价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900元,扣减原因制作工艺粗糙;11、航拍器材,原合同价2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0000元,扣减原因为效果达不到要求;12、酒店红地毯,原合同价1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7500,扣减原因铺设粗糙、不平整;13、嘉宾签到板,原合同价53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750元,扣减原因制作工艺粗糙;14、酒店正门欢迎立体字,原合同价4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8000元,扣减原因摆放夜间效果非常差;15、专业户外音响,原合同价2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5000元,扣减原因音频效果不理想;16、鸡尾酒台,原合同价75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6000元,扣减原因鸡尾吧台摆放效果不理想,摆放不规则;17、女主持人,原合同价4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8000元,扣减原因为未达到合同备注要求(英文好),而实际在主持节目过程中英文不流利,并且迟到;18、花艺摆设,原合同价1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5000元,扣减原因花艺未按照合同备注要求进行摆设,摆放效果非常差;19、晚宴表演节目,原合同价17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00000元,扣减原因为晚宴表演节目按照合同备注共有7项节目组成,而原告提交证据材料中没有第1项开场秀,其余6项节目不符合合同备注要求,效果不理想;20、背景板,原合同价4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750元,扣减原因制作工艺粗糙;21、国王入口形象造型门,原合同价2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6500元,扣减原因制作工艺不符合合同备注要求,实际效果不符合被告要求;22、鸡尾酒台,原合同价75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6000元,扣减原因鸡尾吧台摆放效果不理想,摆放不规则;23、背景板,原合同价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750元,扣减原因为制作不平整;24、活动纪念光盘,原合同价5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000元,扣减原因刻录图像不清晰;25、签约桌包装,原合同价3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000元,扣减原因包装粗糙;26、模特级礼仪及迎宾,原合同价3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000元,扣减原因迎宾礼仪未完全达到模特级;27、网站,原合同价5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5000元,扣减原因为活动现场原告网站不完善,后台操作不方便,网页设计不符合被告要求,原告未尽到维护义务;28、摄影摄像组,原合同价6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5000元,扣减原因为不符合合同“由知名摄影团队组成,包括摄影、摄像、后期剪辑等,记录整个赛事活动花絮,共10天约25场活动”的要求;29、文案组,原合同价5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25000元,扣减原因为不符合合同“主持稿约10篇,采访及稿件双语编稿,根据实际情况约2万字,媒体报道引导,后期录影带文字编写,所有背景板等物料文字编写)的要求;30、物料设计、画面设计、搭建跟拆卸,原合同价2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8000元,扣减原因是原告物料及画面设计存在缺陷;31、物料运输费、工人交通费,原合同价22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4400元,扣减原因为鉴于当时活动时间较为紧张,故被告在现场派出人员及车辆与原告一同进行物料运输;32、剪裁仪式物料,原合同价35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000元;33、泳池边大型立体字,原合同价48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0000元;34、颁奖典礼户外音响,原合同价300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15000元;35、新闻发布会签到背景板,原合同价4300元,被告最终审定价3750元;32-35服务项目结算金额扣减原因均为活动效果不理想;上述1-35服务项目原合同价合计1060100元,扣减价款合计535387.50元,被告应付的服务费为524712.50元。原告认为扣减是被告单方的行为,扣减的价款未经原告的认可,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从现场活动的照片及视频中可以看出原告已经提供了上述1-35服务项目,但原告完成的工作量无法在照片及视频中完全体现,且无法进行司法评估。对上述1-35服务项目所对应的价款,原、被告共同表示同意法院根据原告完成的工作量酌情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活动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活动管理服务合同》“如因甲方工作需要增加服务内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追加费用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金额将根据实际项目数量而定”的内容,被告支付的服务费用应以原告最终完成的工作量而定。对取消服务项目的数量,双方争议的是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餐桌订做布置、大型飞艇、立体造景双球、移动麦是否属于取消的服务项目。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开幕式在白天举行,开幕式现场未见户外灯光设备,可见原告并未提供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项目的服务;至于餐桌订做布置、大型飞艇、立体造景双球、移动麦服务项目,从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可以看出,原告完成了提供餐桌订做布置、大型飞艇、立体造景双球、移动麦项目服务,被告辩称餐桌订做布置并非原告完成,而是由被告自行完成;照片反映的大型飞艇仅是试飞,在活动期间飞艇并未在空中飞行;立体造景双球及移动麦项目属于被取消的服务项目,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本院认定取消的项目为:开幕式专业舞台灯光(合同价为10000元)、外籍乐队(合同价为20000元)、彩球彩烟(合同价为800元)、花某(合同价为20000元)、特制VIP纪念房卡(合同价为5500元)、高级高尔夫球礼品盒(合同价为20000元)、其它环节中的外籍乐队(合同价为10000元),上述项目对应的价款合计86300元,该价款应在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除。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告履行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服务费,虽被告提供的《2013皇家杯活动结算审核表》载明了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及扣减的价款,但该结算审核表系被告单方制作,扣减的价款未经原告认可,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原告提供的活动照片及视频,内容显示了活动现场的舞台搭建、活动背板、签到背板、各项活动中的主持人与表演、活动相关物品的配备等服务项目,但该些工作项目的完成情况与《活动管理服合同》及其附件订明的工作要求相比,未能完全显示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证据不充分。由于现场活动的照片及视频并不能反映整个活动的过程,且原告完成的工作内容难以通过评估确定其价值,因此,根据原告履行合同的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提供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对应的服务费为800100元,其扣减的价款为260000元,该260000元应在合同总价款中予以扣减。综上,本案合同总价款为2075980元(1946430元+129550元),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服务费为1729680元(2075980元-86300元-260000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167858元,尚需支付561822元。被告未按期支付服务费,原告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3年12月28日起计算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61822元及该款利息(以561822元为本金,从2013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46元,由被告广州九龙湖置业代理有限公司负担8277元,原告深圳市博锐英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7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人民陪审员 唐玉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