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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刑减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罪犯佟斯琴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佟斯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呼刑减字第1543号罪犯佟斯琴图,男,1981年8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中旗,蒙古族,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哲里木盟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7日作出(1999)通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佟斯琴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内刑终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0年6月1日交付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作出(2002)内刑执字第22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4年8月、2008年6月、2011年1月、2012年10月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满日期2016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于2015年6月1日以罪犯佟斯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认为,罪犯佟斯琴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2年8月、12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12月,2015年2月连续记功6次。经审理查明,罪犯佟斯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佟斯琴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佟斯琴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二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释放日期为2015年6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窦 双审 判 员  王玉山代理审判员  姜 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佳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