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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行审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建行审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钱晓华。被执行人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子恒。申请执���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建土政罚决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建土政罚决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3年,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大洋镇三河村非法占用土地1776平方米建造住宅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100.93平方米,所占土地1731平方米为城镇住宅用地、45平方米为未利用地。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杭州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杭土资执(2008)39号)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76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100.93平方米建筑物,并处非法占用1731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元、45平方米未利用地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35925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7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缴纳罚款人民币35925元。2015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送达建土催字(2015)第4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对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中责令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76平方米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100.93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不符合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建土政罚决字(2014)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776平方米土地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振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吴燕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