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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绍金与任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金,任彩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陈绍金,男,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彩艳,女,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金与被执行人任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459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执字第00020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