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南宁市某汽车运输车队、韦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南宁市某汽车运输车队,韦某乙,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韦某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一初字第1921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潘启合。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车队。负责人韦某甲。被告韦某乙。委托代理人黄能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钟良鑫。系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韦某丙。委托代理人黄能昉,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明东,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某与被告南宁市某汽车运输车队、韦某乙、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韦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曲科科代理审判员 梁红灿人民陪审员 李善南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国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