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5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7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受同案人姚某甲、宋某某(均已判刑)的指派,给下线会员提供“998”等代理账号进行充值上分、下分返钱,还利用姚某甲、宋某某以徐某某身份开设的建设银行卡(尾数7865)、以姚某身份开设的建设银行卡(尾数4962)、以刘某某身份开设的农业银行卡(尾数5277)帮助接受会员转账投注的方式,共收取赌资计人民币187500元。其中接受周某某(已判刑)转账投注赌资12万元、李某某转账投注投赌资6.75万元。该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运作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开设赌场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姚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抓获材料,证明2014年9月26日,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在景洪市会华宫寓宾馆611房间将被告人姚某某抓获归案的事实。2014年10月9日由公安干警将其带回常德,并羁押至常德市看守所的事实。3、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以“刘某某”身份开户建行卡(尾数为5277)、“李某某”身份开户建行卡(尾数为8412)、“徐某某”身份开户建行卡(尾数为7865)有多次银行转账汇款交易。4、武公(网监)冻财字(2014)0026号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以“刘某某”身份开户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27003000180241648资金(11539.61元)已冻结,冻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至2015年1月15日。5、银行交易流水进出情况统计,证明以“徐某某”身份开户建行卡与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某进行银行转账交易的事实。6、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将被告人姚某某12230元人民币已由公安暂扣的事实。7、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从被告人姚某某处扣押现金人民币1223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二部、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记账本三本,除现金外均随案移送。8、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姚某甲介绍“亚亚”、“小哥”(姚某某)把账号998给其(联系电话:1376268****),尔后,分别交代给其持有的徐某某、姚某的银行卡上转过赌资的事实。9、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通过一个叫“小哥”(姚某某)为其开账号、上分、转账。其要向赌博账号内上分时,就给“小哥”打电话,然后其就向“小哥”的银行卡账户内转账,对方的银行卡账号是“小哥”写在一张字条上在外面街上给其,“小哥”收到钱之后,打电话给其确认。其分别转到徐某某和刘某某的账户共67500元的事实。10、证人刘某某(姚某某老婆)证言,证明尾数为5277的农业银行卡户主为刘某某,银行卡在银行留存的是姚某甲尾数9099的电话号码,后给姚某甲使用,其不清楚该银行卡上转账的情况。11、常公物鉴(文检)字(2014)1007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证明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送检的留有“姚某某”三字的白色格线纸张上留有的压痕字迹分别显现的字迹。12、武公(网安)勘(2015)1-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明龙源娱乐网络赌博的远程调取记录。13、辨认笔录,证明李某甲、陈某某、李某某、金某、辨认出负责收钱的“小哥”系被告人姚某某的事实。通过陈秀云辨认出帮她上分转账的金匠老表系被告人姚某某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与周某某联系使用“亚亚”、“小哥”的事实。14、照片,证明被告人姚某某电脑及手机内涉案信息、银行存、取款的监控截图。15、同案人宋某某的供述,证明其要被告人姚某某帮忙用银行卡转入和转出收取赌博会员的用于赌博的钱。每次转账,其先打电话给被告人姚某某,让他来其租住的香格里拉领域房子里,其把对方的银行账号、户名、金额、写在一张字条上交给被告人姚某某,有时没有把这些账号信息写在纸条上,直接当面发到被告人姚某某的手机上。再把其银行卡给被告人姚某某去转账。其没有要被告人姚某某收取赌博会员的现金。16、(2014)年武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处书,证明本院对同案人姚某甲和宋某某等的犯罪事实已进行判决的事实。17、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运作他人建立的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伍晓侦审 判 员 张旭升人民陪审员 徐宗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裴训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