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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6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矫式梅与姜才礼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式梅,姜才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669-1号申请执行人矫式梅。被执行人姜才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牟王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才礼所有的银行存款42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