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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那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莫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那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莫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雷青根,那坡县龙合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原告莫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某负担。审判员  周新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绍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