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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尹中林、王中娥与徐海龙、徐善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中林,王中娥,徐海龙,徐善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609号申请执行人:尹中林,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中娥,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尹继萍,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系两位申请执行人之女。被执行人:徐海龙,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善培,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尹中林、王中娥与被执行人徐海龙、徐善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87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1397.56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331397.5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提取被执行人徐善培所有的鲁BJ2E**号车辆在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款项33221.50元,余款298176.06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1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