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杰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550号申请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朱学华,局长。被执行人:张杰,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水果店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秀行申字第00008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张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杰的银行存款1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