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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万涛与郭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涛,郭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万涛,农民。被执行人郭志刚,农民。申请人万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志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2)惠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包括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等进行了详细查询,除扣划1500元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标的额66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包括经济损失64026元,案件受理费2707元),已执行1500元,尚余65233元及利息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