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平该与被告王玉霞买卖合同纠纷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该,王玉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835-1号原告杨平该,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许海萍,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霞,女,汉族,1961年10月16日出生,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平该与被告王玉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杨平该与被告王玉霞买卖合同纠纷的适用程序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薄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