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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552号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104号5门。法定代表人姜福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树华,女,现住辽中县。被告石玉,女,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富城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治兵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