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徐胜园与查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胜园,查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徐胜园,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国际汽车城。被告:查家青,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胜园与被告查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胜园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胜园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胜园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徐胜园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洪浩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