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611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某某诉称,1988年8月,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现结婚证已丢失。婚后生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独立生活。由于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自幼定的娃娃亲,缺少了解。婚后仅两年,双方就感情不和,原告诉至乾县法院要求离婚,后经家人和法庭调解,原告撤诉。但是原、被告关系并未好转,被告反而进一步限制原告的言行,控制原告的经济支配。2011年,被告因怀疑原告和其朋友有暧昧关系,将其朋友打成重伤,被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现被羁押于关中监狱。为了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已经生活了30多年,已经产生了感情,并不是原告所诉的没有感情,原告在家有一定的经济权利。1988年,原、被告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李某某女,现已26岁,儿子李某某男,现已20岁。原、被告当庭均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1988年8月,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女儿取名李某某女,儿子取名李某某男,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1990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1年,被告怀疑原告和其朋友有暧昧关系,将其朋友打成重伤,被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关中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然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沟通,仍可以继续生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付某某要求与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亚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