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薛秋明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秋明,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661号原告:薛秋明,男,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安山镇。被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冯海月,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秋明诉被告盘山县高升镇雷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原告薛秋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