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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超越研磨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超越研磨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盈辉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盛昊纸业有限公司,阮秀民,孙勇,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87-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中心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杲传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超越研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闫桥村。法定代表人孙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惠民县何访乡香翟村。法定代表人曹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盈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经济开发区烟台街25号。法定代表人曹忠,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盛昊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小范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新,总经理。被执行人阮秀民。被执行人孙勇。被执行人曹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超越研磨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超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盈辉工贸有限公司、淄博盛昊纸业有限公司、阮秀民、孙勇、曹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655451.93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审 判 员  曹继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增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