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程建胜与陈亚维合伙协议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胜,陈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胜。被执行人陈亚维。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温平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亚维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现本院已受托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维银行存款人民币5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