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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程建胜与陈亚维合伙协议纠纷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建胜,陈亚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程建胜。被执行人陈亚维。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温平商初字第88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亚维逾期未能自觉履行义务,现本院已受托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亚维银行存款人民币5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