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先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378号罪犯张某某,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127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的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陈胜泉审判员 庞志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思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