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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与被告榆林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榆林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5142号原告段某。被告榆林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段某与被告榆林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庆勃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受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庆勃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钟南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