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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卢勇胜与杨致玮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勇胜,杨致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667号原告:卢勇胜,住广西那坡县。被告:杨致玮,系马来西亚籍。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勇胜诉被告杨致玮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卢勇胜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勇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勇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勇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阮 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水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