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志强与关文静、关中明、李兆梅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强,关文静,关中明,李兆梅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765号原告于志强,男,24岁。被告关文静,女,22岁。被告关中明,男,19岁。被告李兆梅,女,19岁。本院在审理于志强与关文静、关中明、李兆梅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志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关文静离家,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原告于志强负担525.00元。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