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39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晓丽、张昕,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女,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委托代理人岳海军,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4元,减半收取1667元,全额退还原告赵某。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