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新娜审 判 员 董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遍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