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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雪风与赵某某、张生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446号原告王雪风。被告赵某某。法定监护人赵胜,又名赵盛,系被告赵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韩玉芳,系赵胜之母。被告张生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风诉被告赵某某、张生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以原告需继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询问二被告亦同意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雪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