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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国才与李志勇姚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才,李志勇,姚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才。被执行人:李志勇。被执行人:姚世辉。申请人许国才与被执行人李志勇、姚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法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庄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