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947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行使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嘉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