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大民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大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1071号罪犯胡大民。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08年2月1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铜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大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7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赃款947380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3月28日交付执行。2010年6月28日,本院以(2010)徐刑执字第11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3月28日,本院以(2012)徐刑执字第052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假建字第398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罪犯胡大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大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该犯受贿赃款已退清,没收财产刑已执行。本院认为,罪犯胡大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大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来源:百度“”